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將於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縣府社會處表示,在新制度下,民眾到醫院辦理鑑定時,將由醫師與鑑定人員先行鑑定,再由社會處進行專業審查,針對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當民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後,社會處會依據民眾在公所申請時所勾選的需求服務項目,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進行訪談,評估所提的需求,並依據評估結果連結可以使用的服務。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請民眾於申請表勾選適合的辦理方式。如果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診次與科別(醫院門診時間由公所提供),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 

社會處指出,目前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種方式。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民眾如有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相關疑問,請逕洽縣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科,電話05-5522618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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