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通過之身障者領取的為「身心障礙"證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06條第四項。

二、對象:新對象、重新身體鑑定或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

三、日期: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

四、鑑定方式:以專業團隊方式進行(非醫師一人完成)

◎身心障礙鑑定限制與新制差別:

 

現制

新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只評身體功能

以WHO發展之ICF為架構重新建立:

身體功能與結構(b碼及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d碼及e碼)

鑑定等級

鑑定表

依據鑑定表計算綜合等級後區分輕、中、重、極重度戶籍所在公所

申請

依據新制鑑定表,每個項目皆有等級,ICF並無綜合等級。

    戶籍所在公所申請

    勾選福利服務單(將對應到之後福利服務提供,無勾選到項目之後無法提供服務)

鑑定流程

至醫院鑑定(醫院門診)

至醫院鑑定

    專業團隊鑑定(醫師門診及其他鑑定專員專業評估)

    福利需求評估:ICF需求評估員訪談

鑑定人員

醫師

鑑定醫師及鑑定專員需求評估人員

特性

主要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之福利服務皆相同

依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加入環境因素、社會參與),作為獲得福利服務之依據。

個別化:衛生單位需籌組需求評估團隊,作為鑑定及需求評估核定之證明

身障證明

效期

依評鑑效期:永久或註記有效期

五年

新制時程規定:分階段作業

96年修法五年後施行(於101年7月11日施行)

    第一階段:

時間: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第二階段:

時間: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備註:

一、未輪到新制者:於社會處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二、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証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四、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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