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通過之身障者領取的為「身心障礙"證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106條第四項。
二、對象:新對象、重新身體鑑定或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
三、日期: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
四、鑑定方式:以專業團隊方式進行(非醫師一人完成)
◎身心障礙鑑定限制與新制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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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制 |
新制 |
鑑定分類 |
16類身心障礙 |
8大類身心障礙 |
鑑定工具 |
只評身體功能 |
以WHO發展之ICF為架構重新建立: 身體功能與結構(b碼及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d碼及e碼) |
鑑定等級 鑑定表 |
依據鑑定表計算綜合等級後區分輕、中、重、極重度戶籍所在公所 申請 |
依據新制鑑定表,每個項目皆有等級,ICF並無綜合等級。 ◎ 戶籍所在公所申請 ◎ 勾選福利服務單(將對應到之後福利服務提供,無勾選到項目之後無法提供服務) |
鑑定流程 |
至醫院鑑定(醫院門診) |
至醫院鑑定 ◎ 專業團隊鑑定(醫師門診及其他鑑定專員專業評估) ◎ 福利需求評估:ICF需求評估員訪談 |
鑑定人員 |
醫師 |
鑑定醫師及鑑定專員需求評估人員 |
特性 |
主要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之福利服務皆相同 |
依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加入環境因素、社會參與),作為獲得福利服務之依據。 個別化:衛生單位需籌組需求評估團隊,作為鑑定及需求評估核定之證明 |
身障證明 效期 |
依評鑑效期:永久或註記有效期 |
五年 |
新制時程規定:分階段作業
96年修法五年後施行(於101年7月11日施行)
◎ 第一階段:
時間:101年7月11日~104年7月10日
對象:1.新申請。
2.申請重新鑑定。
3.原領手冊有註記效期。
◎第二階段:
時間:104年7月11日~108年7月10日
對象: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備註:
一、未輪到新制者:於社會處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福利及服務。
二、屆期重新鑑定者: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証明生效期間,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三、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
四、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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