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國96年增列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身障者原希望透過提前退休的機制而獲得更多生活上的保障,但是將近5年了,退休機制的建置依然毫無動靜。因此決定在51勞工節出面為全國身障勞動者請命,呼籲政府盡速提出身障者提前退休機制。

二、依據勞委會98年6月所做的身心障礙者就業率調查結果得知,身障者的就業率有26.6%,就是說有將近30萬的身障在職者(各行各業,也包括軍公教人員)。

三、世界各國民眾平均餘命都不斷上升,國人平均餘已超過79歲,但身障者卻在50歲後,身心狀況都呈現嚴重衰退,身障者也願意繼續留在職場,可惜心有餘、力不足,因此極需要透過政府設計的機制讓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身障者得選擇提前退休,目前德國、法國都已經提出身障者提前退休的年齡與條件。(孫老師部分更新)

四、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得領取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但由於身障者平均餘命較短,身障者不能等那麼久,所以身權法47條條文5年前才作出增列修正,作為身障勞工提前退休機制之法源依據。

五、依據臺北大學林昭吟教授於93年進行「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現象與健康照護需求之研究」中提到的「欲對身障者的老年年齡做一界定,最早可自35至40歲開始,因其己陸續由工作職場退出;其次,可界定在45至50歲,其生理狀況已開始走下坡;最晚可界定在50至54歲,因其心態己開始老化,社會參與亦逐漸減少。

六、97年台大公衛院職業醫學王榮德教授指導研究有關「我國職業災害殘廢勞工存活情況研究」也發現,職災致殘勞工之勞保殘廢等級1到7級者,其預期壽命較一般人減少,而殘廢等級第8級到15級者,有精神與神經或下肢障礙,其預期壽命在統計上和一般人比較也有顯著差異。

 

 

楊玉欣委員針對身心障礙在職者提前退休議題之4大訴求

1、請政府主管機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盡速提出身障者提前退休相關的法律修正案盡速送入立法院,本席願意促請衛環委員會列為優先審議法案,也盼望朝野立委一起努力推動,讓此案能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三讀修法程序。

2、身心障礙勞動者要的並不是齊頭式平等的退休制度,政府可以制定鑑定辦法,依據不同的身障程度訂出彈性的退休年齡,也就是配套措施,如果主管機關在年底前對此仍置之不理,本席將要求監察院針對主管單位的行政怠惰進行調查。

3、府提出的提前退休機制,包括退休年齡與給付條件,要參考民意期待,既能讓身障者提前退休,提出的給付條件又能確實照顧到近30萬身障就業者的退休生活,讓政府美意不至於與民意期待落差太大。

4、主管機關應遵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之規定,將身障者是否能夠適應職場環境作為施政目標。同時持續提供個別化之職業重建服務,重新檢視職業輔導評量方式是否落於形式?職業輔導評量人員之訓練時數是否充足?職業轉導評量專業度是否足夠?雇主是否「願意」且「能夠」配合身心障礙員工之特性或期望,調整其工作內容,以確實關懷身障者的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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