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100 年 12 月 26 日內授中社字第 1000718555 號令發布)
第七條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一、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八千二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四千七百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補助金額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
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為未滿十六歲或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等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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