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於雲林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份者
中低收入戶
補助方式:
1.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2.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整
申請資格:
1.全戶(指應計人口)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的2.5倍(99年度為9829×2.5=24573元)
2.動產一人200萬,每增一人增加25萬,即全戶動產總額不超過200萬(應計人口數-1)×25萬
3.不動產:全戶總額不超過650萬
4.全戶計算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低收入戶
補助方式:
1.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
2.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
申請資格:
1.全戶(指應計人口)收入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99年度為9829元)
2.動產每人不超過75,000元
3.全戶不動產不超過300萬
4.全戶計算辦法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檢備文件:
1.戶長印章
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正本
3.全戶戶籍謄本2份
4.財稅資料(如所得、財產總歸戶等,可請公所代為申請)
5.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一年交易內頁影本
6.其他證明文件(如營業稅單、薪資證明、15歲以上在學學生證、在監或服兵役證明)
申請方式:
1、本人或委託親友至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處請村(里)幹事填寫調查表,再由公所轉縣府辦理。
2、請洽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專線:05-5340459(或5323395轉6244)
備註:
一、申請人及其家屬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年度複查期間由各鄉鎮市公所彙整基本資料後交由本府轉請財稅單位提供,平時案件則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函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提供最近一年度資料;但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由鄉鎮市公所逕向戶政單位洽詢。
二、申請案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本府審核通過者,自當月份起發給生活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份起發
給生活補助。總清查申請案之核定自下年度元月一日起生效。
三、本補助款原則上逕撥入身心障礙者帳戶,唯因特殊因素經本人切結或相關家屬同意後,得改以其他方式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