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認識身心障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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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6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只法令名稱改變,也納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 於2001年公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Health, ICF)。身障鑑定將採用新的方式,從以前單一的醫生進行鑑定轉變成由醫事、社工、特教、職評等專業人員組成的團隊對其身體功能、社會參與狀況進行鑑定與評估。但是這套新的制度,始終沒有完整資訊,所以讓身心障礙者擔心,評估工具是否能反應身體損傷及活動受限的實際狀況?過去依據身體結構功能來分障礙程度,現在要用什麼標準來區分?如果不分輕中重度,現在依程度給福利資源的制度要怎麼改變?這些都涉及107萬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身心障礙類別從最早的視障、聽障、語障、肢障、智障、多重障礙、其他等7大類,逐漸增加至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16大類。身心障礙者的法律定義雖不斷擴增,但是只關注個人身體結構與功能損傷的狀況,並依輕、中、重、極重度等不同障礙等級給予經濟補助或相關服務,並未考量身心障礙者在參與社會和各項活動時所遭遇的困難,以致於障礙者的需求無法被個別化的滿足,社會也一直以「生理有缺損,故給予福利補償」的角度看待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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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藉由以下簡單的介紹,幫助您對身心障礙種類的認識,相信他們能做的事超乎您對他們的認知。

身心障礙種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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